官指盤問涉私隱超出案情
蔡天鳳母親張燕花周二接受辯方盤問,先被問及鄺港智與蔡天鳳一家的關係。張供稱,蔡與譚仔米線創辦人的兒子譚方駿結婚後再誕下兩孩,但譚亦視蔡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為「契仔契女」,形容 3 人關係良好,會與家人一同「遊山玩水」。
法官陳廣池質疑,譚不涉及本案,禁止辯方就此方向繼續盤問。
辯方再問,蔡與譚方駿「結婚」時,向張支付多少禮金?法官陳廣池打斷指辯方問題奇怪,且與案情無關,要求辯方聚焦案情提問,強調提問目的,並非為套取他人認為有興趣的資料。辯方則回應指,問題與辯方案情有關。(根據開案陳詞,蔡與鄺離婚後,與譚方駿發展為情侶。)
辯方之後再問張,覺得鄺港智對她有沒有孝心。張稱,鄺過時過節曾買東西給她,但都是牙刷牙膏等低價物品,又指女兒與鄺港智 17 歲時結婚時,鄺一家「禮金都冇」、「結婚戒指都係我買」、「成屋(物品)都係我買」,形容鄺一家「幾時都話冇錢」。
法官質疑,辯方或想藉問題指出鄺為人孝順,惟「孝順同機心可以撈埋一齊講」,又指假若有機心,「更加要送(向張送禮」)」,稱畢竟據張的說法,鄺港智一家經濟上依賴蔡,著辯方不可抽離這個「現實」盤問。
辯方再問,被告有否「畀錢」張。法官打斷指「畀錢」意思廣闊,「畀 10 蚊都係畀錢」,並指盤問不可將證人私隱「無限擴張,令人尷尬」。辯方回應指,問題是由被告指示,官反駁指大律師是專業人士,應懂得為法庭提供合適資訊,指被告指示並非「尚方寶劍」。
張:李向蔡領薪金照顧孫兒
辯方另提及,李曾照顧蔡與鄺誕下的兩名孫兒,問張知不知道李有否為孫兒生活費出錢?張稱,「絕對冇,呢到法庭(要講真話)」,指李不是「白湊」孫兒,而是「個個月都收錢」,提到女兒每月至少向李支付 5 萬至 40 萬元不等,該筆款項並非孫兒生活費,而是李的「人工」。
張又指,蔡與譚方駿 2015 交往後,李才照顧兩名孫兒,「有錢就錫,冇錢就我哋照顧」,重申孫兒的尿片、奶粉、家傭薪金等生活費,均由女兒及張自己出錢。
辯方再問及被告的財政狀況。張稱,李曾告知因「炒股票」而破產,及後稱「冇錢」須還債,便為蔡照顯兩名兒女,猶如「打工」。
張又指,鄺一家「冇錢點會幫你做嘢」,又指李對孫兒「哥哥就錫,妹妹就唔係人看待」。辯方追問詳情,張指李會打「妹妹」,又試過把她困在廁所內。
張:對鄺家感可疑故錄下通話
辯方指,2023年 2 月 23 日,蔡失蹤後兩日,張與李曾通電話,問張有否因為李的說話,而對警方隱瞞或說謊?張指沒有,指自己向警方說實話,又指當時向李稱,「我一定要配合(警方),個女唔見咗」。
張又提到,自己沒有把通話錄音的習慣,但當日有把與李的對話錄音,因覺得鄺一家莫不關心蔡失蹤的事,令她感到可疑。
警方:被告屢迴避有關鄺港智問題
控方其後傳召 3 名黃大仙警區重案組警員,就鄺港智於 2017 年被通緝一事提問。3 人均供稱,當日奉命到將軍澳尚德邨一單位,尋找涉盜竊被通緝的我鄺港智,因他沒如期出庭應訊。他們供稱,當日由本案被告李瑞香應門,李又指不便開門讓警方入內。
警員指,當時詢問李與鄺港智的關係,李表示很久沒聯絡鄺,鄺亦不在上址居住。警員最後留下聯絡方式,要求李如有鄺的消息通知警方,之後便離開。
另一負責西九龍失蹤人口的警員供稱,蔡於 2023 年失蹤後,他曾 3 度致電李,惟李拒絕合作,亦拒絕提供鄺港智的電話號碼。他指當時認為李可疑,因她不如其他失蹤者家屬般,會提供事件詳情。
死者前家姑被控妨礙司法公正
被告李瑞香(63 歲,退休人士)被控一項「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」。
控罪指她於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,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,妨礙和阻撓警方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,催促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;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,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警方提供資料,或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。
案件編號:DCCC140/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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